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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 金陵药业股票收盘报7.44元 涨幅-0.54%


2020-01-21 11:06   来源:聚合整理   点击:
股票巴士最新消息2020年1月15日,截止15:00收盘, 金陵药业股票收于7.39元 涨幅-0.54%。总市值37.25亿,流通值37.16亿,成交量236.34万手,成交金额1743.52万元,换手率0.47%,上证指数收于309

45股票最新消息2020年1月15日,上证指数收于3090.04,涨幅-0.54%;深证成指收于10972.32,涨幅-0.15%;创业板指数收于1924.24,涨幅0.09%。截止15:00收盘,金陵药业股票收于7.44,涨幅-0.54%,总市值37.25亿,流通值37.16亿,成交量236.34万手,成交金额1743.52万元,换手率0.47%。

从资金流向数据看,金陵药业主力资金流入-11.76万元,主力资金占比-0.67%。其中超大单净流入129.81万元,大单净流入-141.58万元,中单净流入-230.82万元,小单净流入-21.91万元。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45股票聚合。


附公司最新公告:《金陵药业: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证券简称:金陵药业公告编号:2020-001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0
年1月2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
2020年1月3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苏01民初77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玉堂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38号
被告:
被告1: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毗山西路128号
被告2:陈国强,330511195****10819
(二)案由
合同纠纷案。
(三)事实与理由:
就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事项,
原、被告于2018年1月9日签署了《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和《关
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
股权之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
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当日完成股权交割。具体内
容详见2018年1月1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
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65%股权项目的公告》和《金陵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进展
情况的公告》。
2018年8月,被告2以患病为由,向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总经理职务的要
求。经原告及福利公司多次挽留,因被告2坚持不再履行总经理职务,
福利公司于2018年10月将被告2职务由总经理调整为董事长助理,
继续参与福利公司的经营管理。
2019年12月13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关于合同条款协商一
致变更的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以被告2已不再担任
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表示《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内容已发生变更,
其承诺的福利公司三年净利润累计达到6,000万元的盈利预测及补
偿相关条款已经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
原告认为,被告1以被告2不再担任福利公司总经理为由,意图
不再承担《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义务的理由不成立,《说明函》应属
无效,盈利预测及补偿相关条款未发生变更,《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依然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依约继续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承
担相应义务。
(四)诉讼请求:
1、确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效;
2、确认《关于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变更的说明函》无效;
3、确认《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未发生变更,判令两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
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被告1因自身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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