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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1日 万年青股票开盘报11.02元 涨幅-0.54%


2020-02-21 10:33   来源:聚合整理   点击:
2020年2月21日,股票巴士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万年青股票开盘报11.02元 涨幅-0.54%。上证指数开盘报3022.25,涨幅-0.26%。深证成指开盘报11506.67,涨幅-0.02%。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191.98,涨

2020年2月21日,45股票发布今日股市最新消息:
上证指数开盘报3022.25,涨幅-0.26%
深证成指开盘报11506.67,涨幅-0.02%
创业板指数开盘报2191.98,涨幅0.24%
万年青股票(股票代码:000789)开盘价为11.02,开盘涨幅-0.54%,昨日收盘价11.08。截止发稿时间总市值87.87亿,流通值87.87亿,成交量21.76万手,成交金额239.80万元,换手率0.03%

以上实时数据来源于45股票聚合。


附公司最新公告:《万年青: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2020年2月
1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
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江西万年青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
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1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
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
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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